宋某等聚众斗殴案
案由:
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屏南县第三中学

文书字号: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2)屏刑初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6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慧婷 单位: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犯罪人行为之定性。
1.关于犯罪人张某行为之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犯罪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在争抢纤维袋过程中造成宋某4受伤,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且宋某4的伤情不能确定系犯罪人张某造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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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2)屏刑初字第51号。
2.案由:聚众斗殴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甘怀清。
被告人:宋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初小文化,农民。2012年4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秋华、欧阳昆钱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绰号“张某1”),男,198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5年8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4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某2,男,1963年出生,福建省屏南县第三中学教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发敏;代理审判员:李巧玲李慧婷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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