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等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
案由: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刑终字第11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剑 单位: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1.行为人柯某、念某是否应对行为人柯某、念某、念某1、念某2所运送的所有偷渡人员承担责任的问题
行为人柯某以10 000元的报酬受雇于“华某”运送偷渡人员,后又让其妻念某1及行为人念某帮忙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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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2)长刑初字第464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刑终字第1132号。
2.案由: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宏辉。
被告人:柯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2年8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念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9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魏宝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剑;人民陪审员:谢贤滔肖春来。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云平;代理审判员:程颖郭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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