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污染环境案
案由:
污染环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2)清城法刑初字第3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8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童伟娟 单位: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修正,修改后的罪名变更为污染环境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条规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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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2)清城法刑初字第353号。
2.案由:污染环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家波。
被告人:温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5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廖志球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定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国献;审判员:周雨晴廖华军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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