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等非法采矿案
案由:
非法采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2)泰刑初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6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颖颖 单位: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有:(1)三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三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即三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性,其社会危害性的扩展是否已经使主体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2)泰刑初字第24号。
2.案由:非法采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蔚。
被告人:叶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长泰县泰龙房地产公司经理。2011年9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林荣源、张建成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9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杨建亮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9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甘建明、许志勇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凌汉;代理审判员:陈阿民;人民陪审员:戴跃南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