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运输毒品案
案由:
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刑一终字第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4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俊明 单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于本案的定性,一审合议庭和审委会之间存在三种不同意见: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运输毒品的证据不充分,依据疑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合议庭少数意见认为吴某、王某与胡某构成毒品买卖双方,符合贩卖毒品罪特征;审委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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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刑初字第282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刑一终字第52号。
2.案由:运输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文清等。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1年4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万雄、李芳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1年4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庄瑞民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胡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200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彭振军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树东;代理审判员:刘俊波吴晶。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游;审判员:王纳新;代理审判员:柯武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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