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等组织卖淫案
案由:
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2)天刑初字第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3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仇慧星 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组织同性提供性服务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刑法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向同性提供性服务是否属于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以牟利为目的向同性提供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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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2)天刑初字第64号。
2.案由:组织卖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茹。
被告人:钟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1年11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余存冬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12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忠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仇慧星;代理审判员:孙晓星;人民陪审员:殷婕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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