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贪污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电力公司顺义供电公司天竺供电所

北京扶正律师事务所

北京易凯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抗终字第3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4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秀 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构成贪污罪不存在异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审理过程中对此亦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私自以供电所的5万元债权购买债务人的轿车并将车辆据为己有,导致供电所的5万元债权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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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1)刑字第438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抗终字第332号。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驰。
被告人:李某,男,1951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北京市电力公司顺义供电公司天竺供电所所长。2011年1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日星北京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林峰北京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英;人民陪审员:杨泽义于淑芹。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吉祥;审判员:麻学军;代理审判员:易大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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