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某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玩忽职守案
案由: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赣刑二终字第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田勇 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原鄱阳县财政局股长李某套取9 400万元潜逃国外,造成恶劣的影响的“2.11”系列案,该案涉及的挪用公款罪在当前审理腐败案件中有着比较典型的代表性。
1.“营利挪用型”的挪用公款犯罪在挪用时间上并没有限制。根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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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刑二初字第10号。
二审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赣刑二终字第57号。
2.案由: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勇、陈威。
被告人(上诉人):欧阳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大专文化,原系江西省鄱阳县政协副主席、鄱阳县财政局局长、江西省上饶市第二届人大代表。2011年7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杨爱林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万必闻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殷国富;审判员:李水金余行飞。
二审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嘉金;代理审判员:陈荣华陶松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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