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等盗窃案 证据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1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0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韦明姣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对行为人卢某不予认罪的第4、7起盗窃是否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中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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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136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善开。
被告人:卢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7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建强广西桔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绰号“小龙”),男,198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 000元。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建平;代理审判员:赵颂葵;人民陪审员:杨剑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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