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等抢劫案 证据的采信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2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9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汪建林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抢劫案,控辩双方的分歧焦点主要是对部分事实的指控证据能否采信。
首先对抢劫被害人金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后,从卡内取走人民币5 000元现金这一事实的指控证据进行分析。指控这一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这一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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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216号。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志恒。
被告人:阳某,男,1989年出生,农民。2011年5月1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已羁押三个月)。2012年6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国生广西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阳某1,男,1993年出生,农民。2012年6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荣广西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建林;人民陪审员:杨秀爱丁建英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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