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不服鹿寨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鹿寨县公安局法制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行终字第72号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08日
法官解说
1.被告是否有维护本行政辖区内公共场所秩序的行政职权?
有些公民针对本案产生疑问:被告维护当地公共场所秩序是否有法律授权?被告是否有职权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被告对原告行政拘留的行为是否是超越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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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2)鹿行初字第4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行终字第72号判决书。
2.案由:治安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黎某,男,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被告(被上诉人):鹿寨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凌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鹿寨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克进;代理审判员:翁庆芳、邱禄兴。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海霖;审判员:江侦;代理审判员:黄世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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