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诉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不履行机动车登记告知职责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淄博齐铭辩护诉讼法律调查研究所

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桓台大队车辆管理所

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桓台大队法制科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行终字第1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7月05日
法官解说
本案二审中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如果上诉人不撤诉,该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必然涉及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问题,这也是该案首先必须解决的程序问题。
行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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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行初字第13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行终字第15号裁定书。
2.案由:车辆管理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孟某,男,农民,住淄博市桓台县。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某,男,淄博齐铭辩护诉讼法律调查研究所副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桓台大队,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公安街55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男,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桓台大队车辆管理所科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1,男,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桓台大队法制科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文文;审判员:王洁;人民陪审员:巩汝涛。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商利群;代理审判员:马清华、陈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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