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行终字第5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9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这是一起公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对当事人进行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的案件,本行政诉讼在事实审方面有值得探讨之处。
被告市交管局机动大队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曝光照片等证据,认定原告于2011年10月26日9时37分,在新民路至盐仓桥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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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2)白行初字第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行终字第50号判决书。
2.案由:道路交通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1,男,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白下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和平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郜某,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警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君君;人民陪审员:孙丽华、范业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雪雁;代理审判员:洪途;人民陪审员:陶运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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