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不服全州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全州县民政局

全州县农业局

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行终字第9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交织问题,应当确定基础关系,先审基础关系。
在两个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之间,如果其中一个法律关系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而后者的解决必须以前者的解决为前提,那么前一个法律关系就是基础关系。基础关系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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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2)全行初字第3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行终字第99号判决书。
2.案由: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住全州县。
原告(上诉人):陈某1,男,住全州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某,全州县民政局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全州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唐某,全州县农业局干部。
第三人:邓某,女,住全州县。
委托代理人:谢晓东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静;审判员:刘佳倩;人民陪审员:唐仕军。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万有;审判员:陈桂良、陶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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