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某防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行初字第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0月25日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针对原告陈某于6月19日提出的举报信,被告区工商局采取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采取的处理方式有两种分类,即:或者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积极的作为来履行职责,或者不作为而怠于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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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行初字第23号判决书。
2.案由: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北京某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梅某,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滕恩荣;审判员:史立新;人民陪审员:郁杨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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