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不服北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朝行终字第10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0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是对北票市工商局颁发给刘某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北票市工商局对刘某1申请注册时提供的材料,尤其是经营场所材料的审查、认定是否合法。二是北票市工商局该颁...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2)北行初字第0000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朝行终字第103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被告(上诉人):北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北票市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解国龙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菊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刘某1。
委托代理人:赵某1,刘某1妻子。
委托代理人(二审):高文萍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玉清;代理审判员:郭熹颖;人民陪审员:宋翠文。
二审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辉;审判员:陈铁成;代理审判员:王敏一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3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