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防汛行政命令案
案由:
行政命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临淄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临淄区水务局河道管理处

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行终字第7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7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被告限期清除指令书合法性问题;二是原告因藕池被拆除后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问题。
1.关于被告限期清除指令书合法性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确立了六个司法审查标准:证据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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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行初字第13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行终字第70号判决书。
2.案由:防汛行政命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农民,住临淄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住淄博市临淄区,系原告(上诉人)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某2,女,住淄博市张店区,系原告(上诉人)之女。
被告(被上诉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行政办公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某3,男,临淄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某,男,临淄区水务局河道管理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郑瑞云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吉标;审判员:白佳海;人民陪审员:王承敏。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晓伯;审判员:卢长普;代理审判员:马清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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