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仔等不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西丰茂律师事务所

南丰县政府法制

江西丰茂律师事务所

南城县建昌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2012)城行初字第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9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行政复议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行政诉讼则要解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问题。然而,初审行政机关放弃提交证据,行政复议机关放弃审查合理性问题,申请人的诉求始终会因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踢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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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2012)城行初字第4号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复议。
3.诉讼双方
原告: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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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农民。
原告:江某,农民。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学玮,男,江西丰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许某,男,县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南丰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兴亮江西丰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曾某1,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邱应祥,南城县建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玲;审判员:黄晓凌;人民陪审员:黄剑峰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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