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等不服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

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

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行终字第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该案涉及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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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1)自流行初字第1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行终字第5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管理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卓某,男,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云宽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民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新区汇川路南湖印象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钟某,女,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丹;审判员:陈云华;人民陪审员:谢茂贵。
二审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月维;审判员:谭爱华;代理审判员:周玉萍
6.结案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1年11月20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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