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双流县房产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案
案由:
行政受理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19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8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裁判要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其但书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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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2)双流行初字第15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199号裁定书。
2.案由:行政其他。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梁克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双流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东升镇棠中路。
法定代表人:侯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志洪;代理审判员:周正强;人民陪审员:邓军。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喻小岷;审判员:雍卫红;代理审判员:刘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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