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159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对周某1由第三人外派至张家港项目工地工作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关键在于查明周某1在外派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系工作原因所致的事实,以及针对该事实,当事人如何完成举证。
1.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阶段负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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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行初字第2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1594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男,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代理人:唐开前,江苏省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奉贤区人社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褚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拜耳技术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目华路82号。
法定代表人:M,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玉良;审判员:唐世奋;代理审判员:钟渊。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欣;代理审判员:任静远、刘媛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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