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等不服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5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3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兰某2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兰某2因工外出在单位许可的住所休息,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工作时间。
1.因工外出期间在单位安排或者许可的住所休息,应当扩张解释为工作场所、...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1)金堂行初字第1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55号判决书。
2.案由: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兰某,女,住四川省金堂县。
法定代理人:谢某,系兰某之祖母,住四川省金堂县。
法定代理人:兰某1,系兰某之祖父,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被上诉人):谢某,女,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被上诉人):兰某1,男,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蓝某,男,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新文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四川省金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泽礼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成都禾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三中园区金川路866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道宽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廖翔;审判员:钟胜文;人民陪审员:郑扬文。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慧;代理审判员:栾秀芳、宣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3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