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终字第279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8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死者赵某4的死亡行为是否属于工伤,应按照认定工伤的标准,还是应按照视同工伤的标准。进一步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视同工伤”条款的性质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区分运用。
1.工伤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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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行初字第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终字第2795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赵某,女,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祁某,男,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耿某,男,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保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男,区人保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区人保局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赵某1,男,住河南省虞城县。
第三人(上诉人):贾某(兼赵某1法定代理人),女,住河南省虞城县。
第三人(上诉人):赵某2,女,住河南省虞城县。
第三人(上诉人):赵某3,女,住河南省虞城县。
四位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祁某,男,住北京市丰台区。
四位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耿某,男,住河南省虞城县。
第三人(被上诉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原农行旧址)。
负责人: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斌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红雪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滕恩荣;审判员:史立新;人民陪审员:向茂。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君慧;代理审判员:赵锋、魏浩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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