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兴雁液化气站不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

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法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法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34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兴雁液化气站能否针对3号复议决定,以国家安监总局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二是3号复议决定认定甘肃省安监局具有行政处罚职责是否合法;三是3号复议决定是否遗漏复议请求。
1.关于被诉行为和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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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初字第38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348号判决书。
2.案由:安全监管行政复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兰州兴雁液化气站,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刘家滩村。
投资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梁向洪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邬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法司副司长。
委托代理人:兰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法司处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宁;代理审判员:霍振宇;人民陪审员:马兰。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宇晖;代理审判员:刘井玉、胡华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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