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由:
乡政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初字第189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0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专业技术机构制作形成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如系政府信息应由哪个机构公开。笔者认为,此类问题首先应当分析相关信息所指向的行政职责;其次应当对专业技术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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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初字第1895号判决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住安徽省铜陵市官山区。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法定代表人:陈某,部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长斌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菲;代理审判员:曹炜、龙非。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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