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等不服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责令停飞行政强制措施案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行终字第12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3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点:
争议焦点一:停飞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或者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实需要,依职权对有关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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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云法行初字第7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行终字第129号判决书。
2.案由:行政强制。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上诉人):武汉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义明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女,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代表人: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伟平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东伟;审判员:钟燕秋、关则深。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洁靖;代理审判员:肖晓丽、何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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