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诉陈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不当得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区划划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387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9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康阳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案件诉讼标的非常微小,但却涉及《物权法》实施前拆迁安置院落一百来户旧居民与新业主的切身利益,是基层人民法院时常遇到的“以小见大”的案件。本案中原告依据物权法之规定,主张其购买了该院落的房屋,应享有院落中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3)锦江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387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女,1966年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上诉人):都某,男,1964年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良帅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小华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女,1946年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唐某,系陈某之夫。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康阳。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建凯;审判员:周文;代理审判员:于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