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曾某诉陈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附属物权属的认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4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瑛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手房买卖中,房屋附属物范围约定不明极易引发交易争议。房屋附属物指的是与房屋主体建筑相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一般是附属于房屋的杂房、厨房、厕所、过道、院落、占地等附属使用部分。除特别约定外,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许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曾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志强、权金龙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李琨晖、陈景阳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吕云平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