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森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 物权的排他性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得到阻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478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4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叶永尧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排除妨害作为一种基本的物权保护方法,其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的物权不受妨害。这也是物权排他性的具体体现。依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法同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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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0940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478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肖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惠所亮、刘立成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实兴东街。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孙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北京华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于某1,男,1947年出生,汉族,北京市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永尧;代理审判员:李刚胡雅妮。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刁久豹;代理审判员:刘丽杰朱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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