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诉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案 代理行为的认定 雇佣关系的排除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552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1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叶利芳 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案当事人众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准确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尤为重要。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主要从以下两个争议点入手,逐步厘清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代理行为与表见代理的区分
本案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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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55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朱某,女,1953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陈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赵某1,男,2008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赵某1母亲)。
原告:赵某2,女,2012年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赵某2母亲)。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小林、崔晴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起重机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杨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林斐金属制件厂(以下简称林斐制件厂)。
法定代表人:董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闵慧红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代理人:杨宗宝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代理人:汤卫忠、汤卫龙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叶利芳
6.审结时间: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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