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康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赵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交强险”保险期间 零时起算“脱保”条款无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17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3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翼洲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核心在于“交强险”保险期间自投保次日零时起算的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该条款系无效的格式条款,保险期间应当自保单生成之时起算。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交强险”保险期间起算条款的背景情况
关于“交强险”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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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新硕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17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康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振雷,无锡市新区硕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赵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赵某1,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夏军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邵丽霞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负责人:高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克勤、朱骏江苏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许某,女,1981年出生,该分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明;代理审判员:朱逢吉;人民陪审员:周金生。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华明;代理审判员:刘翼洲赵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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