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厦门市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缺陷医疗产品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3)集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9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庆勇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第一,因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销售者要求追加生产者作为本案被告,而受害者不同意追加,法院是否应当追加生产者为本案被告?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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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3)集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代理人:杨勇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第二医院,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严洪、陈娟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黄庆勇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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