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等诉北京市第六医院等医疗侵权纠纷案 医疗侵权案件中多家医疗机构作为被告时的责任认定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188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0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晓东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发生医疗损害,患者本人即为原告;若患者死亡,则由其近亲属作为原告起诉。本案患者崔某1就医病逝,主张医疗侵权之诉的原告依法为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的三原告。
实践中,由于疾病复杂、医疗资源...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18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苏某。
原告:陈某。
原告:崔某。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泽光、李刚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法定代表人:魏某,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邓利强、李玉龙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六医院。
法定代表人:杨某,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童云洪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医院医患办主任。
被告: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童云洪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俊楠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晓东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