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北京市茶乡春经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235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国庆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0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而该问题涉及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理解适用。该条文在实践中认识分歧较大:一种意见认为,该法第九十六条第一、二款是递进关系,“十倍赔偿”应当以损害发生为前提条件。另一种意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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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355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235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1978年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茶乡春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乡春公司)。
法定代表达人:赖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岳伟东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一商批发配送中心(以下简称一商配送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1,该中心办公室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韩进红。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兰珠;审判员:宁韬王国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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