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赣州市阳明公证处等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案 过错责任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赣中民三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0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彭行方 单位: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由行为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公证机构审查不严并办理公证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害结果发生的一般侵权案件。根据我国民法及侵权法理论,一般侵权案件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有四个:(1)有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2)章民三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赣中民三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胡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上诉人):邱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被上诉人):赣州市阳明公证处(以下简称阳明公证处),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6号。
负责人:廖某,该公证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邱某,该公证处公证员。
委托代理人:王鹏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某,系张某之夫(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明炯;代理审判员:肖军黄云蔚。
二审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蓝清文;审判员:胡小娥;代理审判员:吴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3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