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北京今福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主从义务 对待给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民终字第457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5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鹏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1.问题的提出
合同法中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法律基础是互负对待给付义务,这是由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所决定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承租人能否以出租人先前未依约提供发票为由,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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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民字第489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民终字第457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丁梦宇北京市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二鹏北京市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今福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某、陈某,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杨志东。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良胜;代理审判员:来文奇柳适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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