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某诉陆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复印件”的证据效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8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烨 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交证据一般要求提交原件,如果当事人仅有复印件而无法提交原件的情况对于如何认定该复印件的效力?本案即属此种类型,其争议焦点之一即是被告提交的“补充协议”复印件的效力如何认定?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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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浦某。
委托代理人:吴萍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俊奇上海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
被告:张某。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大卫、张俊上海宏仑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烨;人民陪审员:柏梅芳王玉祥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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