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厦门市东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市东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格式条款 合同解释 举证义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49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松青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是商家赠送客户的抵用券的使用方法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商家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向客户赠送抵用券的情形在现代商事交往活动中并不罕见,主要是通过特定的优惠方式创造或增加交易机会,促进商家与客户之间良性互动,以达到市场推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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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49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游锦超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东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之星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马青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厦门市东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岩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物流大道。
负责人:苏某,该分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宝玺、李正春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郑松青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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