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诉游某1继承纠纷案 涉外 涉台 遗产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9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翔熙 单位: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各方关注的既涉外又涉台的继承纠纷案件。根据原告游某的请求,台湾海基会曾函请大陆海协会协助领回被继承人游某2在中国银行的遗产。2010年10月26日,海协会函复:此笔财产继承情况复杂,除游某外,福建省沙县的游某1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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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三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游某,男,1941年出生,美国籍,退休人员,现住台北市万华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郑晓军、谢红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向伟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游某1(曾用名尤某),女,1943年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沙县。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观文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颖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丽君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翔熙;审判员:吴小琼周春平。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为民;代理审判员:程光毅陈志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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