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森润贸易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正信实业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诉讼终结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五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3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培娟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是诉讼程序上常见的问题,即作为法人的当事人在诉讼期间终止,诉讼程序应如何继续。关于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死亡或者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罗列了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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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五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广州森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石子横路14号,于2009年12月23日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核准注销。
被告:广州市正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林某,男,1963年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谭某,男,1966年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华元、汤楠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男,1962年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广州市中农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鹭江西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1,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广东省广宁县金福实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2。
第三人:广州建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培娟;代理审判员:黄嵩;人民陪审员:姚冬湖
6.审结时间: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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