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资有限公司等诉北京永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 保全异议
案由:
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09069—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5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侯成成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立“执行异议”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的案件。因保全异议类案件无案号,本院在该案例之前对保全异议类案件审查的模式通常是:异议人就保全措施或保全标的提出异议的,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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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09069—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保全异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市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市恒物物产公司(以下简称恒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南街47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燕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兴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舒杰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海淀区裕龙农工商公司(以下简称裕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三岔口X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某,男,1958年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宏磊;代理审判员:侯成成周祖继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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