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盗窃案 累犯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2)坛刑二初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2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江军 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行为人曹某是否适用累犯条款。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六十五条,普通累犯的主体条件发生了变化,即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必须都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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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2)坛刑二初字第27号。
再审裁定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刑抗字第6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检察院。
抗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惠云。
被告人(被抗诉人):曹某,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金坛市。200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1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毛齐梁。
再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军;审判员:蒋亚新;代理审判员:恽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1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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