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故意伤害案 立功
文书字号: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萍刑一终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1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彭琴 单位: 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1.行为人刘某成功规劝同案行为人自首是否为立功的认定
(1)司法实践中对此的两种主要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立功,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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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2012)芦刑初字第71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萍刑一终字第53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丽红。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
一审辩护人:邓正源江西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李建辉、李海燕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1。
二审辩护人:文侃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2。
二审辩护人:谢卉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3。
一审辩护人:颜开光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4。
一审辩护人:李倩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5。
一审辩护人:黎海峰江西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6等十五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丽昆;审判员:刘建文文招。
二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向阳;审判员:李斌袁绍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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