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12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1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卫东 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法院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如何认定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中包括亲属、朋友时,能否认定为“公众”。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分
(1)从犯罪主体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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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1249号。
2.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魏琳。
被告人:苑某(曾用名苑某1),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2011年1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吴风涛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女,1963年2月23日生,北京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2012年1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杨晓虹、綦晓芳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卫东;人民陪审员:姚秀凤郑雪
6.审结时间: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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