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故意杀人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经营牙什尕镇三岔街道“伊兰斋”饭馆

青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青刑终字第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9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英俊 单位: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关键在于共同犯罪和同时犯的区别。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犯罪行为两个必要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主要是指各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关于共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犯意联络,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行为人在犯意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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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33号。
二审裁定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青刑终字第69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检察员:党志业;代理检察员:马玉兰。
被告人:马某,曾用名马某1,男,回族,1987年11月23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该县。2011年9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2,经名尔某,绰号“尕眼睛”,男,回族,1973年4月2日生,初中文化,个体户(经营牙什尕镇三岔街道“伊兰斋”饭馆),住该县。2011年9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强青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祁昌生;代理审判员:葛新田亚萍。
二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胡家一;代理审判员:韩英俊;代理审判员:马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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