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八刑终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5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波 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关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案情较为清楚,难点在于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及处理。
1.本案行为人行为的定性问题
对此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王某、赫某等人伤害他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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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2)石刑初字第506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八刑终字第21号。
2.案由: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路志安。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2012年6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志江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赫某,男,汉族,1975年7月6日生,高中文化。2012年7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王某1、见某、刘某、黄某、兰某、侯某、张某、王某2、杨某、张某1、张某2、轩某、韩某、杨某1、马某、夏某、张某3、王某3、武某、王某4、朱某、崔某、张某4。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安江勇;审判员:张环;代理审判员:卓莹。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凡会;审判员:张君;代理审判员:杨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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