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双刑终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4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雨晴 单位: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论焦点有两个,一个是行为人的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另一个则是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该如何分配。
1.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以本案为例,一审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审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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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2)清刑初字第85号。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双刑终字第5号。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案。
3.诉讼双方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辩护人:穆道明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吴某,女,1951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系被害人李某3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李某,女,1977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系被害人李某3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李某1,女,1979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系被害人李某3次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李某2,女,1985年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系被害人李某3三女儿。
诉讼代理人:李涛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庆海;审判员:何颖;代理审判员:李征。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波;审判员:赵大伟;审判员:冯敬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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