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职务侵占案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维卡莱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5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3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辛祖国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利用离职后完成离职时尚未完成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已从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就不再是该公司的员工,因此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同时其侵占的财...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583号。
2.案由:职务侵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迎新。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1月2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市维卡莱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职员。2012年7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晓彬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辛祖国
6.审结时间:2013年3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