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捕前系江阴市文林清心制衣厂

捕前系江阴市维尔服饰有限公司

捕前系江阴市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捕前系江阴市大东服装厂

捕前系江阴市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刑三复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6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徐海宏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聚众斗殴行为涉及面广、危害性较大,为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刑法对此规定了独立的罪名。同时,对于超出其保护法益的故意伤害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还予以特别规定,即聚众斗殴行为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行为和故意杀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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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刑初字第4号。
复核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刑三复字第31号。
2.案由: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刚。
被告人:胡某,男,1991年6月25日生,贵州安顺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江阴市文林清心制衣厂职工。2012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绰号“文强”),男,1990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江阴市维尔服饰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陆某,男,1989年8月8日生。贵州安顺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江阴市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10月6日生,贵州安顺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江阴市大东服装厂职工。2012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陆某1,男,1993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江阴市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1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12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荩;代理审判员:徐海宏蒋璟。
复核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耿勇;代理审判员:王一勤郇习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4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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