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赌博案
案由:
赌博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赣中刑一终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3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君琦 单位: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对廖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赌博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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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2012)赣刑初字第115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赣中刑一终字第34号。
2.案由:赌博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曾昭平。
被告人:廖某,男,1990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8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朱慕华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静卿;审判员:刘君琦曾素华。
二审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建国;审判员:邓文科;代理审判员:刘科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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